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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声”说法】月嫂那些事儿凤凰联盟官网

时间:2024-11-11 18:26:45 作者:小编 点击:

  月嫂的高薪待遇让不少人趋之若鹜,导致行业乱象丛生。屡屡发生的月嫂虐童案让雇主心生疑虑,月嫂欠薪案让从业者心生焦虑,所以作为雇主及月嫂均要懂法,懂法不仅是约束自身行为更重要是保护自身权益。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家庭结构的小型化,越来越多的年轻父母在孩子出生时缺乏长辈的支持,同时生育政策的开放,如“三孩”政策的实施,导致市场对月嫂需求不断增加。尤其是当代家庭对科学育儿和产妇护理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他们更愿意花费资金聘请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月嫂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正所谓一行崛起,矛盾必生,今天就让我们近距离了解聘请月嫂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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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众朋友们,今天我们“现声说法”节目请到我们的老朋友苗家安律师。苗家安律师是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业务兼民商事领域,现为宁波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宁波市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委员,慈溪市律谐商事调解中心律师调解员,高级企业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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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位主持人、各位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大家中午好。今天很荣幸参加由慈溪市司法局和经典车电台联合推出的“现声说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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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嫂这个职业也是近几年才开始火热起来的,随之而来的月嫂虐婴事件也铺天盖地地袭来,比如这个事例:A雇佣一家家政B公司的员工月嫂C护理新生婴儿,一日婴儿哭闹不止,A回看了家中的视频监控,发现月嫂C对婴儿虐待的嫌疑,遂立马向公安机关报警。苗律师,本事例中,C有可能承担哪些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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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凤凰联盟下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C对婴儿有看护的职责,对婴儿实施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的,涉嫌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虐待行为非常恶劣,造成婴儿轻伤以上伤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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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是需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案例中月嫂C为家政B公司的员工,其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家政B公司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不过月嫂C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家政B公司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月嫂C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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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反,如果月嫂在工作中受伤了,这个责任需要谁来承担呢,比如这个事例:A因分娩急需月嫂护理,故A与B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B公司派月嫂为A提供三日护理服务,A支付B公司报酬1050元。当日,A按约向B公司支付了1050元,B公司经理指派C前往医院护理,B公司承诺每日支付C工资250元。C受雇B公司前往医院护理A。后C提水桶、脸盆进洗手间洗澡,脚被水桶、脸盆绊到及洗手间地板滑摔倒受伤。苗律师,该事例中的责任划分是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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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们需要理清月嫂C与B公司之间的关系,C是受雇B公司前往医院护理A,即B公司临时雇佣安排C,为C发放报酬,C并非长期受B公司管理、安排,故B公司与C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C受伤,不是工伤,B公司需要对此承担的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另外,接受劳务的A与C之间是没有合同关系的,A对C的受伤也不存在过错,故A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C自己在从事护理工作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己摔伤,其对摔伤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可以适当减轻B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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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律师,凤凰联盟下载抛开上面那个事例,难道所有月嫂在工作中受伤的事件,承担责任的主体都是一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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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全方面分析了。首先,目前市面上的家政公司提供月嫂服务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家政公司直接与雇主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指派月嫂为雇主提供家政服务,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月嫂与家政公司系上述事例出现的劳务关系,另一种则是月嫂为家政公司的员工,两者为劳动关系。第二种是家政公司为雇主提供居间服务,以收取居间服务费的形式为雇主提供月嫂服务。除上述情况外,另外还有一种就是原先通过家政公司找的月嫂,凤凰联盟下载为了降低费用,私下与月嫂达成合意,跳过家政公司,直接让月嫂上户的。上述四种不同的情况,就会存在不同的法律后果。

  第一种情况,月嫂与家政公司系劳务关系,则法律后果的承担与上述事例一致;第二种情况,月嫂与家政公司系劳动关系,月嫂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应视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雇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第三种情况,家政公司系中介,收取中介费为雇主寻找月嫂,这种情况月嫂与雇主系雇佣关系,一旦月嫂在雇主家中发生意外,雇主将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与中介家政公司无关;第四种情况,雇主直接与月嫂建立雇佣关系,责任的承担形式与第三种情况一致。上述情况不仅仅针对月嫂,对于保姆、保洁、育儿师等家政服务人员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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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大家需要家政服务时,首先,尽量挑选正规且口碑良好的家政公司,查验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避免或减少熟人推荐或在线平台寻找家政服务人员。其次,与家政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签订时需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区分我上面讲到的不同的形式和责任承担,有部分公司提供的《家政服务合同》,虽名为家政服务,但内容又约定仅提供中介服务,所以当合同中出现“居间服务”“居间费用”等表述时,请一定要注意甄别,必要时也可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最后,为了确保得到更好的服务,明确表达家庭的具体需求,清晰了解你所需要的家政服务类型,然后在聘用前对服务人员进行面对面或视频面试,了解服务人员的沟通方式及工作风格,同时要确保服务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和必要的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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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没想到选个家政服务还有那么多门路呢,现如今社会发展迅速,人们的生活质量提升,家政服务的普及也是大势所趋啊。感谢苗律师参与我们今日的“现声说法”,为大家讲解月嫂聘用期间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为大家以后挑选家政服务提出了专业可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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