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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天大婴儿从侧卧变平趴窒息死亡独自照看的月嫂被控过失致人死亡凤凰联盟注册

时间:2024-12-23 23:36:45 作者:小编 点击:

  将仅45天大的婴儿华华(化名)调整为侧卧睡姿后,月嫂王某在客厅沙发上睡着,待其惊醒时,发现婴儿面部朝下趴在床上,没有反应。后华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性窒息死亡。凤凰联盟

  2024年12月20日,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应追刑责还是属意外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应当预见孩子可能会翻身趴在床上,面部朝下导致窒息,其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的丈夫何先生则认为,对于华华的不幸去世,王某的确负有一定责任,但此事应为意外事件,应在民事范畴内进行调解。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合议庭的组织下开展了举证质证,并进行了法庭辩论。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何先生说,凤凰联盟他和妻子王某都是陕西省渭南市人。2018年,有高中文化的王某经培训后入职西安一家母婴护理公司,成了一名月嫂,主要在西安、渭南两地工作。因所在公司在西宁设有分公司(即西宁市可馨母婴护理公司,下称可馨公司),且薪酬相对西安较高,王某于2023年从西安转至西宁工作。王某平时工作比较负责任,跟雇主相处也比较融洽,在公司里是专家级月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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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起诉书,2024年7月华华出生后,华华的母亲与可馨公司月嫂燕女士口头约定,由王某上户负责母婴护理,期限42天(从2024年7月8日至8月18日),价格为2.4万元。

  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指控,2024年8月17日18时许,华华的母亲外出,将华华委托给王某独自照看。18时30分左右,王某给孩子喂完奶后哄睡放在次卧床上。19时许孩子有哭声,王某给孩子再次喂奶后哄睡放在次卧床上。20时许,王某听见声音,发现孩子不舒服,疑似肠胀气,就对孩子进行安抚哄睡后将孩子睡姿调整为左侧卧睡姿,并在孩子后背放了靠枕用于支撑。后王某回到客厅休息时在沙发上睡着,直至23时50分许,王某惊醒回到卧室,发现华华头面部及口鼻部位朝下平趴在床上,无任何反应,随即联系华华母亲。凤凰联盟华华母亲到家后拨打120进行抢救,后华华经抢救无效死亡,殁年45天。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鉴定,华华系性窒息死亡。

  何先生称,他事后从王某处了解到,王某在事发当日处于生理期,肚子不舒服,加上带孩子比较劳累,不小心睡着。平时华华睡觉时,王某会和华华待在一个房间,但因为第二天就要下户了,王某将次卧的床单被套都洗了换了,因此才到客厅的沙发上休息。

  何先生称,王某上户期间,家里除了王某,就是华华一家三口。事发当晚,华华的父母均外出。由于雇主家里没有安装监控,无法得知华华是什么时间翻的身,也不知道是怎么翻的身。

  何先生说,8月18日凌晨,120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使用华华父亲的手机报了警,民警也到达现场进行勘验。8月19日,华华的母亲前往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报案。城西警方当日以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8月20日,王某被刑拘。8月30日,何先生找亲戚朋友借钱,筹措了98万元交给华华家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华华家人对王某表示谅解。

  12月20日,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王某将孩子睡姿调整为左侧卧睡姿,应当预见孩子可能会翻身趴在床上,面部朝下导致窒息。不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名婴儿的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何先生及王某的辩护人认为,指控过失犯罪须有一个具体的实行行为,且该行为是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性。本案中,王某的实行行为是让婴儿侧睡,但让婴儿侧睡并不必然导致死亡,而王某在确定婴儿睡着之后休息并无不妥之处。王某无法预见婴儿的死亡,本案应当定性为意外事件。王某应当发现婴儿的异常情况而没有发现,其违反的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王某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合议庭的组织下开展了举证质证,并进行了法庭辩论。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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